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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介紹
一、辦理農民健康保險
二、全民健康保險
| 名稱 |
農保 |
健保 |
| 92年 |
17310 |
27572 |
| 93年 |
16977 |
27011 |
| 94年 |
16624 |
26972 |
| 95年 |
16296 |
25868 |
| 96年 |
16063 |
25536 |
| 97年 |
16190 |
25701 |
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
四、代辦汽、機車強制及意外險、旅遊平安險及一般平安險
機車險強制費用:
車 種 (保期) 金 額 內 容
輕型(一年期) $533 機車強制險
重型(一年期) $767 機車強制險
輕型(二年期) $970 機車強制險
重型(二年期) $1432 機車強制險
輕型(一年)B套 $974 強制險+駕駛人傷害
重型(一年)B套 $1208 強制險+駕駛人傷害
輕型(二年)B套 $1809 970+839
重型(二年)B套 $2271 1432+839
五、毛豬運輸保險
六、乳牛保險
七、毛豬運銷
八、豬隻死亡保險
願景
落實專業知識,提供完善的保險。
制度健全化,服務品質獲得更多的保障。
保險是好厝邊亦是終身的好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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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
1.實施期間:自民國七十八年七月一日全面實施。
2.農保對象:年滿十五歲以上,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都可參加,但以參加勞保或其他社會保險者,不得參加。
3.保險效力:加保自通知勞保局當日零時起算。退保自通知勞保局次日零時起停止。
4.投保金額:參加農保每人每月投保金額一萬兩百元整。
5.保險費與分擔比例:保險費率為月保金額百分六點八。被保險人負擔三十%。政府輔助七十%。
6.保險費繳納方式: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於每年五月與十一月分兩期繳納。
壹、農會會員及非會員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一、 農會會員:
1. 農會會員應一律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2.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居住農會組織區域內,實際從事農業申請加入基層農會為會員者,
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A.自耕農:
以本人、配偶或同戶直系血親所有農地供農、林、漁、牧使用,面積0.1公頃以上,或以依
法令核准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B.佃農:
1.承租375減租耕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其他農地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連續經營滿1年。
3.自有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連同承租375減租耕地或其他農地面積合計達
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租借用私有地之契約要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認證。
C.雇農:
民國90年1月20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受僱期間可
繼續參加農保。
D.農業推廣工作者:
公、私立各級農業學校畢業或有經農業主管機關、農業學術機構認定在農業上有利用價值之
專著或發明,並現在從事農業推廣工作,經有關農業機關、學校、團體出具證明文件者。
E.農林牧場員工從事農作者:
服務於依法令登記之公營或私營農場、林場、畜牧場、養蜂場,並實際從事農業工作連續六
個月以上之員工,有各該服務場所發給現在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之員工證明文件及薪資所得
證明者。
二、 非農會會員:
從事農業工作之農民申請參加農民健康保險,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條件:
1.年滿15歲以上者。
2.自有或承租農地依法從事農業工作連續經營滿1年。
3.無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者。
4.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時間達90日以上者。
5.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銷售金額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3倍以上
(30600)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平均每人達月投保金額2倍以上(20400)金額者。
6.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者。
7.戶籍與農地應座落同一直轄市、縣(市)或不同直轄市、縣(市)毗鄰鄉(鎮、市、區)範圍內
8.合於下列各目情形之一者:
A.自有農地者:
以本人、配偶、同戶滿1年之直系血親、翁姑或媳婦所有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
但375減租耕地除外),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0.1公頃以
上,或依法令核准設置之室內固定農業設施平均每人面積0.05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B.承租農地者包括以本人及其配偶承租農地(包括農、林、漁、牧用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承租375減租耕地平均每人面積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2.承租375減租耕地以外之農地,林地平均每人面積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
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訂有租賃契約,經地方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公證者。但向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承租農地者,得不經公證。
3.自有林地面積未達0.2公頃、其餘農地面積未達0.1公頃,但連同承租農地面積合計,林地
平均每人面積達0.4公頃以上、其餘農地平均每人面積達0.2公頃以上,從事農業生產者。
4.雇農:民國90年5月9日已修正刪除,但修法前已審查通過為非會員雇農資格,其於繼續
受僱期間可繼續參加農保。
貳、農保保險三大給付: 生育給付,殘廢給付,喪葬津貼,農民津貼
◎.生育給付:被保險人及配偶分娩或早產、死胎、流產者,按當月投保金額一次給與生育付兩個月
或一個月。
◎.喪葬津貼:按被保人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十五個月。
◎.殘廢給付:按殘廢等級及給付標準,最低第十五等給付三十天,最高第一等級給付1,200日。
(一)申請生育給付手續:
a.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b.出生證明書正、副本各乙份。
c.農保被保險人應參加農保滿280日。
d.農保人印章農保存摺。
e.地籍謄本(每人01.公頃以上)。
(二)申請喪葬給付手續:
a.除戶全戶戶籍謄本乙份(申請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戶者,申請二邊戶籍謄本乙份)。
b.死亡證明書二份。
c.請領人之戶籍謄本和農會存摺印章。
d.地籍謄本(每人01.公頃以上)。
(三)申請殘廢給付手續:
a.殘廢診斷書或醫院回執聯。
b.經X光檢查者,付X光照片。
c.全戶戶籍謄本(每人01.公頃以上)。
d.本人之農會存摺和印章。
e.地籍謄本(每人01.公頃以上)。
※申請以上三項給付,戶籍、土地謄本不可超過10天時效。
(四)申請老農津貼手續:
符合請領之老農年滿六十五歲之當月檢附下列書件。
a.身分證正背影印本乙份。
b.本人在農會開立個人帳戶、印章。
c.加入農保資格滿六個月。
※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以後以領過公、勞、漁保退休金者,不能申請老農年金。
※自九十二年六月以後以領過公、勞、漁保退休金者,須先加入會員。
參、申請參加農保應備證件:
a.本人親自至會辦理。
b.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c.農會存摺影本乙份。
d.地籍謄本(每人平均0.1公頃)。
e.全戶戶籍謄本乙份。
f.本人印章。
g.銷售農、林、漁、畜產品(30600元)或購買農業生產資材之憑證(20400元)。
h.加保者不識字者須2個見證人簽名蓋章。
肆、申請全民健保手續:
農保眷保(父母配偶子女)參加健保請攜帶證件如下:
a.年滿20歲子女須學生證影本2份。
b.退伍者須退伍令影本2份,但自加保日起算滿一年,則須自動辦理退保。
c.外籍配偶需滿4個月後居留証影本2份。
d.戶口名簿影本(不同戶者須影印雙方戶口名簿)。
e.農保人農會存摺印章。
f.農保被保險人印章。
g.轉出單。
伍、參加農保被保險人加保後應注意事項如以下事項應重新辦理加保手續:
a.參加農保後戶籍遷出鎮外既為退保,在遷回應重新辦理加保手續。
b.以正會員資格參加農保而其正會員資格喪失者。
c.正會員之配偶參加農保,而其正會員資格喪失者(如戶籍遷出、死亡)。
d.以同戶直系血親持有農地之自耕農參加農保,而後戶口變為不同戶或持有農地轉售者。
e.以佃農資格參加農保,而其承租農地以轉售或租期屆滿而喪失租約關係者。綜合上述情事,而不
自動申請加,退保者,往後如經勞保局抽查時發現被保險人資格不符,因而予以刪除加保資格,
致被保險人權益受損及投保期間所請醫療及現金給付自行賠賞。
f .自九十年五月十一日起,雇農農保不受理加保。
g.九十二年六月十四日起,己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勞保、公保、軍保),不予受理非會員資格
新加保。
h.如有不詳之處,請向本會保險部洽詢。
電話 (04) 896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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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畜保險範圍
一、乳牛保險
牛一出生滿六個月至未滿六歲隻乳牛,惟須全場健康乳牛全部參加。
保險期間:一年。
保險事故死亡賠償額:按投保時等級保險額全數賠償。
二、豬隻死亡保險
豬隻運輸傷亡保險自被保險家畜在上運輸工具起,至市場目的地卸下原運輸豬隻止。
豬隻運輸死亡賠償:按投保時等級保險額全數賠償。
保險期間:六個月為一期。
保費金額:每頭32.4元。政府補助22.68元/頭,農民負擔9.72元/頭。
理賠金額:40-50kg每頭理賠600元最高上限1.5%,50kg以上每頭理賠1200元最高上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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